一、采购人: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采购招标编号:2019JS015
三、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律师自助阅卷终端项目购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310,0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律师自助阅卷终端项目购置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t(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二)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 本项目需要与广东省检察机关及异地同级检察机关律师阅卷终端唯一对接,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 款的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采购人依法对该项目选择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本次采购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中的第1种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1.供应商名称: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21层C2301、C2302。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反映。公示期间无异议,采购人将依法进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无
原因: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无组织专家论证。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无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 年09月21日至 2019 年09月27日止。
十、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 :惠州市嘉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甘先生
联系电话:0752-2766326
传 真:0752-2766829
(二)采购人: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联 系 人:黎先生
联系电话:0752-2827312
惠州市嘉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0日